
房地產(chǎn)估價(jià)師《制度與政策》考試知識點(diǎn):城鄉規劃編制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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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chǎn)估價(jià)師《制度與政策》考試知識點(diǎn):城鄉規劃編制的依據
(1)城市的總體規劃必須以所在省、自治區的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為依據;城市詳細規劃必須以所在城市的總體規劃為依據;修建性詳細規劃必須以控制性詳細規劃為依據。
(2)市轄縣、區、鄉鎮域總體規劃應當以所在城市的市域總體規劃為依據。
(3)單獨編制的各項專(zhuān)業(yè)規劃應當以城市總體規劃為依據。
(4)以上一層次的城市規劃為依據,前提是這項規劃必須是依法批準并有效。
(5)因超過(guò)規劃期限或因現實(shí)情況已經(jīng)發(fā)生了變化的上一層次規劃,且必須做調整的,依法調整后,方可指導下一層次規劃的編制和審批。
(6)上級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制定城鄉規劃有責任提出指導性意見(jià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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