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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16 14:03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江西省人民政府關(guān)于修改〈江西省城市綠化管理辦法〉等8件省政府規章的決定》已經(jīng)2011年12月26日第59次省政府常務(wù)會(huì )議審議通過(guò),現予公布施行。
二○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為了維護社會(huì )主義法制統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省人民政府決定對《江西省城市綠化管理辦法》等8件省政府規章作如下修改:
一、江西省城市綠化管理辦法
。ㄒ唬﹦h除第十條中的“逾期拒不綠化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綠化行政主管部門(mén)指定的綠化施工單位代為補種,所需費用由違反規定者支付”。
。ǘ﹦h除第十一條中的“建設單位不能自行補足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綠化行政主管部門(mén)代為補足,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ㄈ┑谑艞l第二款修改為:“經(jīng)批準砍伐樹(shù)木的建設單位應當對樹(shù)木所有者進(jìn)行補償,并按‘伐一栽三’的比例就地補植樹(shù)木。不能就地補植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綠化行政主管部門(mén)安排建設單位易地補植,其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ㄋ模┑诙鶙l增加一款作為第一款:“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未在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mén)指定的地點(diǎn),按所缺面積補足綠化用地的,處以每平方米20元至100元的罰款”。
。ㄎ澹┑诙鶙l第二款修改為:“擅自改變城市綠化用地性質(zhì),或者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綠化行政主管部門(mén)責令限期退還綠化用地,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并可處以每平方米50元至200元的罰款”。
二、江西省農業(yè)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ㄒ唬⿲⒌诙龡l第一款中的“農機監理機構”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機行政管理部門(mén)”。
。ǘ⿲⒌诙龡l第二款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機行政管理部門(mén)接到事故報案后,應當立即派人勘察現場(chǎng),收集證據,組織調查處理。發(fā)生農機事故后企圖逃逸的、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農機的作業(yè)或者轉移的,可以扣押與事故有關(guān)的農機及證書(shū)、牌照、操作證件,并出具扣押決定書(shū)和清單。事故責任認定后應立即歸還扣留的農機及證書(shū)、牌照、操作證件。
三、江西省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
刪除第四十三條中的“逾期不拆除的,由所在地市、縣(區)人民政府組織強制拆除”。
四、江西省工資支付規定
刪除第三十七條。
五、江西省松材線(xiàn)蟲(chóng)病防治辦法
。ㄒ唬﹦h除第十四條中的“不能進(jìn)行除害處理或者未按照規定要求進(jìn)行除害處理的,由森林病蟲(chóng)害防治檢疫機構代為除害處理或者予以銷(xiāo)毀,除害處理費用由所有人按規定標準承擔”。
。ǘ┰黾右粭l作為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未按照規定要求進(jìn)行除害處理的,由森林病蟲(chóng)害防治檢疫機構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六、江西省植物檢疫辦法
。ㄒ唬⿲⒌谑鍡l中的“采取防疫措施予以封鎖、控制和消滅”修改為“采取措施,徹底消滅”。
。ǘ⿲⒌诙鶙l中的“改變用途,控制使用或者就地銷(xiāo)毀”修改為“植物檢疫機構有權予以封存、沒(méi)收、銷(xiāo)毀或者責令改變用途”。
七、江西省殯葬管理辦法
刪除第二十一條第二款。
八、江西省犬類(lèi)管理試行辦法
刪除第十三條中的“或強制捕殺”。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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