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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23 14:18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各區、縣房地局(土地局)、開(kāi)發(fā)區房地局、市登記所:
現就房地產(chǎn)抵押權變更登記有關(guān)問(wèn)題通知如下:
建設部《城市房地產(chǎn)抵押管理辦法》第37條規定:“抵押權可以隨債權轉讓。抵押權轉讓時(shí),應當簽訂抵押權轉讓合同,并辦理抵押權變更登記。抵押權轉讓后,原抵押權人應當告知抵押人。”根據讓述規定,對于已辦理抵押登記的房地產(chǎn),抵押權人將其債權及抵押權轉讓給第三人時(shí),應當在抵押權轉讓合同簽訂后,到原登記部門(mén)辦理抵押權變更登記手續。由于抵押權轉讓無(wú)須事先征得抵押人同意,因此,應由抵押權人和受轉讓第三人到原登記機關(guān)辦理抵押權變更登記手續。抵押權人和受轉讓的第三人辦理抵押權變更登記時(shí)應提交下列文件:
1、抵押權人原持有的房地產(chǎn)他項權利證書(shū);
2、抵押權人和受轉讓第三人的身份證明;
3、原抵押合同;
4、債權及抵押權轉讓合同;
5、市房地局規定的其它文件。
原抵押權人轉讓抵押權后,就按照法律規定,通告抵押人。
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200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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