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建造師復習資料:先履行不安抗辯權一方的權利和義務(wù)
先履行義務(wù)一方可以依法行使不安抗辯權,在行使不安抗辯權的過(guò)程中依法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wù)。
《合同法》第69條規定:“當事人依照本法第68條的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shí)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shí),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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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履行義務(wù)一方可以依法行使不安抗辯權,在行使不安抗辯權的過(guò)程中依法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wù)。
《合同法》第69條規定:“當事人依照本法第68條的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shí)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shí),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