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二級建造師《法規》重點(diǎn):代理人與被代理人的責任承擔
代理人與被代理人的責任承擔:
1、當授權不明確時(shí),代理人與被代理人的責任承擔(又稱(chēng):有權代理),委托書(shū)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2、無(wú)權代理
?、贈](méi)有代理權 :經(jīng)被代理人追認,被代理人承擔民事責任;
?、诔酱頇?: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shí)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
?、鄞頇嘟K止后的行為的責任承擔:未經(jīng)被代理人追認的,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3、代理人不履行職責的責任承擔:對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代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4、代理事項違法的責任承擔: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5、轉托他人代理的責任承擔: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轉托的,代理人對所轉托的人的行為負民事責任;緊急情況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