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二級建造師《法規》重點(diǎn):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
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
1.法律行為主體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民事權利能力是法律確認的自然人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wù)的資格。自然人只有具備了民事權利能力,才能參加民事活動(dòng)。
2.行為人意思表示真實(shí): 意思表示真實(shí)指的是行為人內心的效果意思與表示意思一致。也即不存在認識錯誤、欺詐、脅迫等外在因素而使得表示意思與效果意思不一致。 但是,意思表示不真實(shí)的行為也不是必然的無(wú)效行為,因其導致意思不真實(shí)的原因不同,可能會(huì )發(fā)生無(wú)效或者被敞銷(xiāo)的法律后果。
3.行為內容合法 :行為內容合法表現為不違反法律和社會(huì )公共利益、社會(huì )公德。
4.行為形式合法:民事法律行為的形式也就是行為人道行意思表示的形式。凡屬要式的民事法律行為,必須采閑法律規定的特定形式才為合法,而不要式民事法律行為,則當事人在法律允許范圍選擇口頭形式、書(shū)面形式或其他形式作為民事法律行為的形式皆為合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