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二級建造師《公路》:回填施工技術(shù)一般規定
一般規定
1.填土長(cháng)度:一般在頂部為距翼墻尾端不小于臺高加2m,底部距基礎內緣不小于2m;拱橋臺背不少于臺高的3-4倍;涵洞兩側填土長(cháng)度不少于孔徑的2倍及高出涵管頂1.5m;擋土墻墻背回填部分頂部不少于墻高加2m,底部距基礎內緣不小于2m.
填土高度:從路堤頂面起向下計算,在冰凍區一般不應小于2.5m,無(wú)冰凍地區到高水位處,均應填以滲水性土,其余部分可用與路堤相同的土填筑,并在其上設橫向排水盲溝或鋪向外傾斜的黏土或膠泥層。
2.橋涵等構造物處填土前,應完成臺前防護工程及橋梁上部結構。
3.結構物處的回填,一般要到基礎混凝土或砌體的水泥砂漿強度達到設計強度的70%以上時(shí)才能填筑。
4.填筑時(shí),與路基銜接處填方區內的坡形地面做成臺階或鋸齒形。
5.橋臺臺背填土應與錐坡同時(shí)進(jìn)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