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二級建造師輔導資料:法律行為
要式法律行為和不要式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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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式法律行為指法律規定應當采用特定形式的民事法律行為?!睹穹ㄍ▌t》第56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取書(shū)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規定是特定形式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例如,根據《合同法》第270條的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shū)面形式。因此,訂立建設工程合同的行為,屬于要式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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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式法律行為指法律沒(méi)有規定特定形式,采用書(shū)面、口頭或其他任何形式均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逗贤ā返?97條規定:“借款合同采用書(shū)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這個(gè)條款規定了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屬于不要式法律行為,有沒(méi)有書(shū)面形式的合同均可。而非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則屬于要式法律行為,必須采用書(shū)面形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