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二級建造師輔導資料:解決民事沖突的途徑
在我國,解決民事沖突的方式有下列五種:
1.當事人自行協(xié)商和解。當事人是民事沖突的主體,根據國家法律,他們對爭議的事項享有充分的處分權能。是否行使處分權能、何時(shí)行使處分權能以及以何種方式行使處分權能概由當事人自行決定。
2.有關(guān)部門(mén)依職權處理。
3.人民調解委員會(huì )(組)調解。
4.仲裁委員會(huì )仲裁。所謂仲裁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民事沖突雙方當事人的參與下,依法對民事沖突居中審理并制作一定法律文書(shū)平息沖突的方法。仲裁屬民間性質(zhì)。仲裁的基礎是當事人的合意。也就是說(shuō),提交仲裁必須以雙方當事人同意為前提,否則,仲裁程序不能啟動(dòng)。在通常情形下,仲裁庭成員也由當事人選任。仲裁的最大特點(diǎn)是快速、簡(jiǎn)便。隨著(zhù)國家法制的日益健全,仲裁正越來(lái)越受到人們的青睞。
5.民事訴訟。民事訴訟即老百姓所講的“打民事官司”。相對于人民調解、當事人自我平息、單位(或部門(mén)、社區)處理和仲裁機制而言,民事訴訟是典型的公力救濟形式。這種公力救濟的最大特點(diǎn)是具有特殊的法律強制性。民事訴訟還是國家處理民事沖突的最有效也是最后的手段。因此,國家往往要對訴訟的主體、程序、制度等作出嚴格的規定。
以上五種調整民事沖突的機制,在現實(shí)生活中均具有重要的作用。到底選擇何種機制解決民事沖突,其主動(dòng)權在當事人手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