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安全工程師《事故案例分析》第三章(14)
(五)消防安全重點(diǎn)單位的法律責任
《消防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對有關(guān)單位有違反《消防法》規定的違法行為,分別給予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警告、罰款、拘留的行政處罰;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罰款或者拘留。
(六)火災事故單位的法律責任
火災撲滅后,為隱瞞、掩飾起火原因和推卸責任,故意破壞現場(chǎng)或者偽造現場(chǎng),尚不構成犯罪的,對有關(guān)單位處警告或者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罰款或者15日以下拘留。
(七)公安消防機構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
公安消防機構的工作人員在消防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有違反《消防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違法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消防安全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裁決機關(guān)
(一)公安消防機構
對違反《消防法》規定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由公安消防機構裁決。其中責令停產(chǎn)停業(yè),對經(jīng)濟和社會(huì )生活影響較大的,由公安消防機構報請當地人民政府依法裁決。
(二)公安機關(guān)
對違反《消防法》規定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給予拘留的行政處罰,由公安機關(guān)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裁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