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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6 08:05 來(lái)源于網(wǎng)絡(luò )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1.濱河、河灘路堤的路肩高程應高出設計水位加壅水高(包括河道卡口或建筑物造成的壅水,河灣水面超高)加波浪侵襲高或斜水流局部沖高,加河床淤積影響高度,再加0.5m。其中波浪侵襲高與斜水流局部沖高應取二者中之大值。
2.水庫路基的路肩高程,應高出設計水位加波浪侵襲高加壅水高(包括水庫回水及邊岸壅水),再加0.5m。當按規定洪水頻率計算的設計水位低于水庫正常高水位時(shí),應采用水庫正常高水位作為設計水位。
3.未設防浪胸墻的濱海路堤,其路肩高程應高出設計高潮水位加波浪侵襲高(波浪爬高)加不小于0.5m的安全高度。當路堤頂設有防浪胸墻時(shí),路肩高程應高出設計高潮水位以上不小于0.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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