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建造師復習資料:行政復議程序(一)
根據《行政復議條例》的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按照下列步驟進(jìn)行行政復議。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jiǎn)稱(chēng)外匯局)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外匯局申請復議,對國家外匯管理局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應當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申請復議。
申請復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申請人,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外匯局是被申請人。
二、復議申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應當在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15日內提起行政復議申請。
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三、申請復議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人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直接侵犯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3、有具體的復議請求和事實(shí)依據。
4、屬于申請復議范圍。
5、收到復議申請的外匯局有管轄權。
四、申請人向外匯局申請復議應當遞交復議申請書(shū)。復議申請書(shū)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1、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yè)、住址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chēng)、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2、被申請人的名稱(chēng)、地址。
3、申請復議的要求和理由。
4、提出復議申請的日期。
五、外匯局在收到復議申請書(shū)之日起10日內,對復議申請分別做出以下處理。
1、對于符合規定的復議申請,予以受理。
2、不符合第三條規定條件的復議申請,裁決不予受理并告之理由。
3、不符合第四條規定的復議申請,發(fā)還復議申請書(shū)并通知復議申請人限期補正,過(guò)期不補正的,視為未申請。
六、復議機關(guān)應當在受理之日起7日內將復議申請書(shū)副本發(fā)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書(shū)副本之日起10日內向復議機關(guān)提交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guān)材料或者證據,并提出答辯書(shū),逾期不答辯的,不影響復議。
七、復議決定做出前申請人撤回復議申請,或者被申請人改變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申請人同意并申請撤回復議申請的,經(jīng)復議機關(guān)同意并記錄在案,可以撤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