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合同管理:委托監理合同中賦予監理人的權利包括
(1)完成監理任務(wù)后獲得酬金的權利。
酬金包括:正常酬金、附加工作或額外工作酬金以及適當的物質(zhì)獎勵。
正常酬金的支付程序和金額,以及附加與額外工作酬金的計算辦法以及獎勵辦法應在專(zhuān)用條款內寫(xiě)明。
(2)終止合同的權利。
如果由于委托人違約嚴重拖欠應付監理人的酬金,或由于非監理人責任而使監理暫停的期限超過(guò)半年以上,監理人可按照終止合同規定程序,單方面提出終止合同,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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