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監理工程師建設工程合同管理:合同有效期
盡管雙方簽訂《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中注明“本合同自×年×月×日開(kāi)始實(shí)施,至×年×月×日完成”,但此期限僅指完成正常監理工作預定的時(shí)間,并不就一定是監理合同的有效期。監理合同的有效期即監理人的責任期,不是用約定的日歷天數為準,而是以監理人是否完成了包括附加和額外工作的義務(wù)來(lái)判定。
因此通用條款規定,監理合同的有效期為雙方簽訂合同后,工程準備工作開(kāi)始,到監理人向委托人辦理完竣工驗收或工程移交手續,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簽訂工程保修責任書(shū),監理收到監理報酬尾款,監理合同才終止。如果保修期間仍需監理人執行相應的監理工作,雙方應在專(zhuān)用條款中另行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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