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監理工程師: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繼續履行
繼續履行是指違反合同的當事人不論是否承擔了賠償金或者承擔了其他形式的違約責任,都必須根據對方的要求,在自己能夠履行的條件下,對合同未履行的部分繼續履行。
1、繼續履行的條件
(1)當事人一方有違約事實(shí);
(2)另一方當事人提出了繼續履行的請求;
(3)繼續履行確有可能。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繼續履行
(1)法律上或者事實(shí)上不能履行;
(2)債務(wù)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guò)高;
(3)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注意:繼續履行是一種可以與其他方式同時(shí)適用,且在實(shí)踐中通常與其他方式同時(shí)適用的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比如施工合同中約定了延期竣工的違約金,承包人沒(méi)有按照約定期限完成施工任務(wù),承包人應當支付延期竣工的違約金,但發(fā)包人仍然有權要求承包人繼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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