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監理工程師建設工程合同管理:承擔違約責任的原則
2015年監理工程師建設工程合同管理:承擔違約責任的原則
違約責任以補償性為原則。主要反映在賠償損失額應當相當于違約行為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履行合同后可獲得的利益。
違約責任在有些情況下,也具有懲罰性。主要反映在違約金和定金罰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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