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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8-29 11:27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河、塘、湖、海地區路堤施工應符合下列要求:
河、塘、湖、海地區路基施工,應事先查明洪水情況和路基基底有無(wú)泥沼軟土地層;浸水路堤邊坡防護高度應考慮設計水位和壅水高,水面寬闊河灘、海灘還應考慮浪襲和余高;軟土地基應采取基底穩定措施。
常水位以下路堤,宜用水穩性好、塑性指數不大于6且壓縮性小、不易風(fēng)化的透水性土填筑。如采用天然級配的砂礫、卵石、礦渣、石質(zhì)堅硬而不易風(fēng)化的片、塊、碎石等,邊坡不得陡于1∶2,必要時(shí)可在一側或兩側設置護道和邊坡防護。
路堤跨越洪水淹沒(méi)地段,其兩旁不設置取土坑。特殊情況下的三、四級公路,如需設置取土坑,應留有寬度不小于4m的護坡道,并在路堤下游20m以遠設置。
路基防護可分別情況采用植物防護、石砌護坡、混凝土板護坡、石籠、拋石、擋土墻等措施。
在施工兩側水位差較大的河灘路堤時(shí),為防止管涌現象,除放緩下游一側邊坡外,還宜設濾水趾和反濾層。若滲流通過(guò)基底,則應在基底設隔滲墻或隔滲層。
施工期間應注意防洪,防洪工程宜在洪水期前完成。
山區沿河路基施式應符合下列要求:
山區沿河路基施工,除注意洪水影響外,穿越地質(zhì)不良陡峻溝谷時(shí),還應查清有無(wú)泥石流影響,并相應采取排導、攔截措施。
山區沿河高填路段的半填半挖及舊路加寬段,施工時(shí)必須確保路基穩定,峽谷地宜采用石質(zhì)填料或擋土墻,沿河半填及加寬段,接觸面應挖成向內反坡2%~4%的臺階,臺階每級寬度,采用小型壓實(shí)設備時(shí),不得小于1m.
路基廢方應妥善處理,有條件可得用棄方筑壩,以保護沿河村舍農田安全,或適當施緩填方邊坡,但不宜棄于沿河一側。
山區沿河路基,應針對水流沖刷情況,進(jìn)行加固和防護。
路基邊坡有潛水或滲水層時(shí),必須按照第8章有關(guān)規定設置滲溝排水設施,將其引出路基范圍之外。
水庫路堤的施工應遵照以下規定:
利用水庫路堤作路基時(shí),應查明庫堤穩定程度是否符合路基使用要求,并考慮日后改造發(fā)展規劃,若原庫提寬度不足,應在外側加寬;如屬新建水庫,應爭取路堤在蓄水前竣工。
路堤基底如在施工時(shí)已被庫水浸泡,或蓄水引起地下水位升高而造成基底松軟者,填筑前應按軟土地基先對基底加以處理。
路堤浸水部分加寬時(shí),宜采用水穩性良好的土填筑。如確有困難,必須用一般粘性土填筑時(shí),應經(jīng)穩定驗算,確定水下邊坡坡高度,高度低于20m 時(shí),邊坡可采用1∶2~1∶3
水庫路基及防護,除按有關(guān)條文執行外,參深水浸泡或急浪沖擊的高路堤,宜在防護設計頂面設置寬度不少于2m的護道。
水庫庫岸有可能發(fā)生崩塌、滑坡、松軟等現象危及路基者,必須進(jìn)行防護加固。
水庫路堤上游地段有沖刷作用時(shí),基礎防護要考慮沖刷深度。
河、塘、湖、海地區的高速公路和一級公路路基施工應符合以下規定:
必須事先詳細查清洪水影響、山坡地質(zhì)、路基基底、水文條件等情況,并采取相應措施。
填料與取土:宜設置集中取土場(chǎng)。常水位以下路堤的施工材料,應選用礦渣、塊石、礫石等水穩性良好的材料,其粒徑不宜大于30cm.
受水位漲落影響的部分,也宜選用水穩性好的材料,如具有天然級配的砂礫、卵石、粗(中)砂,石質(zhì)堅硬不易風(fēng)化的片、碎石等。
必須根據水流對路基破壞作用的性質(zhì)、程度進(jìn)行防護和加固,加固防護方式同9.2.1.4 ,可根據情況,綜合采用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措施。
護坡宜采用帶護腳的漿砌或干砌片石,漿砌片石護坡每長(cháng)約10m應設置一道伸縮縫,用瀝青麻絮或其他土工合成材料填塞,下部間隔5m留一個(gè)排水孔,反濾層可用砂、礫、卵石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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