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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15 14:03 建設工程教育網(wǎng)整理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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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原則
《民法通則》第4條規定:“民事活動(dòng)應當遵循自愿原則。”
自愿原則是指民事主體根據自己的意志,自主地行使民事權利,參與民事法律關(guān)系,國家對于民事關(guān)系不過(guò)多干預,即所謂的意思自治。
自愿以平等為前提,自愿又是平等的具體表現。
體現:一是民事主體在從事民事活動(dòng)時(shí)有一定的意志自由;二是認可民事主體依法設立的民事法律行為具有法律效力;三是意思表示的內容具有優(yōu)先于任意性規范而適用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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