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價(jià)工程師知識點(diǎn):工程合同中爭議與工程分包條款應注意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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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填寫(xiě)第37條款爭議的解決方式是選擇仲裁方式,還是選擇訴訟方式,雙方應達成一致意見(jiàn)。
2、如果選擇仲裁方式,當事人可以自主選擇仲裁機構。仲裁不受級別地域管轄限制。
3、如果選擇訴訟方式,應當選定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訴訟是地域管轄)。
4、合同第38條分包的工程項目須經(jīng)發(fā)包人同意,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