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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28 11:58 來(lái)源于網(wǎng)絡(luò )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1、核心筒宜貫通建筑物全高。
核心筒的寬度不宜小于筒體總高的1/12,當筒體結構設置角筒、剪力墻或增強結構整體剛度的構件時(shí),核心筒的寬度可適當減小。
2、核心筒應具有良好的整體性,并滿(mǎn)足下列要求:
。1)墻肢宜均勻、對稱(chēng)布置;
。2)筒體角部附近不宜開(kāi)洞,當不可避免時(shí),筒角內壁至洞口的距離不應小于500mm和開(kāi)洞墻的截面厚度;
。3)核心筒外墻的截面厚度不應小于層高的1/20及200mm,對一、二級抗震設計的底部加強部位不宜小于層高的1/16及200mm,不滿(mǎn)足時(shí),應按本規程附錄D計算墻體穩定,必要時(shí)可增設扶壁柱或扶壁墻;在滿(mǎn)足承載力要求以及軸壓比限值(僅對抗震設計)時(shí),核心筒內墻可適當減薄,但不應小于160mm;
。4)筒體墻的水平、豎向配筋不應少于兩排;
。5)抗震設計時(shí),核心筒的連梁,宜通過(guò)配置交叉暗撐、設水平縫或減小梁截面的高寬比等措施來(lái)提高連梁的延性。
3、抗震設計時(shí),各層框架柱的地震剪力應參照本規程第8.1.4條的規定予以調整。
4、框架—核心筒結構的周邊柱間必須設置框架梁。
5、核心筒連梁的受剪截面應符合本規程第9.3.6條的要求,其構造設計應符合本規程第9.3.7~9.3.8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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