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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25 17:15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第六十二條 任何單位違反本法規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的,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的,強制招標人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標投標活動(dòng)的,責令改正;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guò)、記大過(guò)的處分,情節較嚴重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kāi)除的處分。
個(gè)人利用職權進(jìn)行前款違法行為的,依照前款規定追究責任。
第六十三條 對招標投標活動(dòng)依法負責有行政監督職責的國家機關(guān)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行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四條 依法必須進(jìn)行招標的項目違反本法規定,中標無(wú)效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的中標條件從其余人中重新確定中標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進(jìn)行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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