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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4-25 16:30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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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與政策體系的構成
效力層級
1.縱向效力
在我國整個(gè)法律體系中,憲法效力最高,其后依次為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等,即上位法優(yōu)先于下位法。下位法不得與上位法相抵觸。
2.橫向效力
同一機構制定的特別規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規定,即特別法優(yōu)先于一般法。因此,在招標投標法律規范中,同一級別制定的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時(shí),特別規定效力優(yōu)先。
3.時(shí)間序列效力
同一機構制定招標投標新規定效力高于舊規定,即新法優(yōu)先于舊法。
4.特殊處理
(1)法律之間對同一事項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shí),由全國人大常委會(huì )裁決。
(2)地方性法規、規章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時(shí),由制定機構裁決。
(3)地方法規和部門(mén)規章對于同一事項有不同規定時(shí),不知道如何適用時(shí),應由國務(wù)院提出意見(jiàn)。如果國務(wù)院決定適用地方法規,那么就適用地方法規。如果國務(wù)院認為應該適用部門(mén)規章,應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huì )進(jìn)行裁決。
(4)部門(mén)規章之間、部門(mén)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時(shí),由國務(wù)院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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