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全工程師《安全生產(chǎn)技術(shù)》復習資料(6)
礦用防爆型電氣設備
?。?)適用于爆炸危險場(chǎng)所電氣設備的分類(lèi)。
?、耦?lèi):煤礦用電氣設備;
?、蝾?lèi):除煤礦外的其他爆炸性氣體環(huán)境用電氣設備。
這些設備外殼的明顯處都有在這種場(chǎng)所使用的電氣設備的特別標志“Ex”。礦用防爆電氣設備應符合GB3836-2000《爆炸性氣體環(huán)境用電氣設備》系列標準。
?。?)煤礦常用防爆電氣設備的防爆標志。
礦用隔爆型電氣設備的防爆標志為ExdⅠ;礦用本質(zhì)安全型電氣設備的防爆標志為ExibⅠ(或ExiaⅠ);礦用隔爆兼本質(zhì)安全型電氣設備的防爆標志為Exd[ib]Ⅰ(或Exd[ia]Ⅰ);礦用增安型電氣設備的防爆標志為ExeⅠ;礦用增安兼本質(zhì)安全型電氣設備的防爆標志為Exe[ib]Ⅰ。
礦用型電氣設備的選用
礦用電氣設備的選用,應符合規定要求。否則,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普通型攜帶式電氣測量?jì)x表,必須在瓦斯濃度1.0%以下的地點(diǎn)使用,并實(shí)時(shí)監測使用環(huán)境的瓦斯濃度。
煤礦井下電纜的敷設
敷設電纜(與手持式或移動(dòng)式設備連接的電纜除外)應遵守下列規定:
?。?)在總回風(fēng)巷和專(zhuān)用回風(fēng)巷中不應敷設電纜;
?。?)電纜必須懸掛,在水平巷道或傾角在30°以下的井巷中,電纜應用吊鉤懸掛;在立井井筒或傾角在30°及其以上的井巷中,電纜應用夾子、卡箍或其他夾持裝置進(jìn)行敷設。夾持裝置應能承受電纜重量,并不得損傷電纜;
?。?)沿鉆孔敷設的電纜必須綁緊在鋼絲繩上,鉆孔必須加裝套管;
?。?)電纜不應懸掛在風(fēng)管或水管上,不得遭受淋水。電纜上嚴禁懸掛任何物件;
?。?)盤(pán)圈或“8”字形的電纜不得帶電。但給采、掘機組供電的電纜不受此限;
?。?)通信和信號電纜應與電力電纜分掛在井巷的兩側,如果受條件所限,在井筒內,應敷設在距電力電纜0.3m以外的地方;在巷道內,應敷設在電力電纜上方0.1m以上的地方;
?。?)高、低壓電力電纜敷設在巷道同一側時(shí),高、低壓電纜之間的距離應大于0.1m.高壓電纜之間、低壓電纜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50m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