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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18 14:09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9.1.2 《政府采購法》的適用范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jìn)行的政府采購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chēng)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guān)、事業(yè)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xún)鹊幕蛘卟少徬揞~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wù)的行為。
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采購限額標準依照本法規定的權限制定。
本法所稱(chēng)采購,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償取得貨物、工程和服務(wù)的行為,包括購買(mǎi)、租賃、委托、雇用等。
。1)地域范圍
。2)主體范圍
各級國家機關(guān)、事業(yè)單位和團體組織。
。3)資金范圍
。4)調整對象范圍
政府采購實(shí)行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相結合。集中采購的范圍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購目錄確定。
屬于中央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其集中采購目錄由國務(wù)院確定并公布;屬于地方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其集中采購目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機構確定并公布。
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當實(shí)行集中采購。
。5)例外情形
三種情形:
9.1.3 政府采購的基本原則
政府采購應當遵循公開(kāi)透明原則、公平競爭原則、公正原則和誠實(shí)信用原則。
9.1.4 政府采購當事人
政府采購當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購活動(dòng)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wù)的各類(lèi)主體,包括采購人、供應商和采購代理機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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