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監理工程師合同管理第一章重點(diǎn)(5)
16.施工合同的履約保證-由承包方(施工單位)向發(fā)包方(建設單位)提供
保證金額一般為合同總額的5%~10%
發(fā)包人索取保證金作為賠償的情況
施工中承包人中途毀約,或任意中斷工程,或不按規定施工
承包人破產(chǎn)、倒閉
履約保證有效期限-從提交履約保證到項目竣工驗收合格為止
17.施工預付款保證-向承包人向發(fā)包人提供
預付款擔保,是承包人提交的,為保證返還預付款的擔保
由銀行出具保函
預付款保證的有效期-從支付之日起至發(fā)包人向承包人全部收回預付款之日止
擔保金額應當與預付款金額相同
預付款分次返還,擔保金額相應減少
18.抵押物
可作抵押物的財產(chǎn)
所擁有的房屋和其它地上定著(zhù)物
所擁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它財產(chǎn)
有權處分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有權處分的國有機器、交通運輸工具
承包并經(jīng)發(fā)包方同意的荒山、荒丘等土地使用權
其它
禁止抵押的財產(chǎn)
土地所有權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
公益為目的的事業(yè)單位和社會(huì )公益設施
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有爭議的財產(chǎn)
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chǎn)
其它依法不得抵押的財產(chǎ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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