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法規及相關(guān)知識輔導資料:仲裁程序
仲裁程序
?。?)申請和受理
1)當事人申請仲裁的條件
糾紛發(fā)生后,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有仲裁協(xié)議;/仲裁機構;
·有具體的仲裁請求、事實(shí)和理由;
·屬于仲裁委員會(huì )的受理范圍。
2)仲裁委員會(huì )的受理
仲裁委員會(huì )收到仲裁申請書(shū)之日起5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shū)面通知當事人不予受理,并說(shuō)明理由。
仲裁委員會(huì )受理仲裁申請后,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將仲裁規則和仲裁員名冊送達申請人,并將仲裁申請書(shū)副本和仲裁規則、仲裁員名冊送達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shū)副本后,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向仲裁委員會(huì )提交答辯書(shū)。仲裁委員會(huì )收到答辯書(shū)后,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將答辯書(shū)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shū)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jìn)行。
?。?)仲裁庭的組成
1)仲裁庭的組成形式
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員或者一名仲裁員組成。由3名仲裁員組成的,設首席仲裁員。
2)仲裁員的產(chǎn)生當事人約定由3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應當各自選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員會(huì )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員,第三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huì )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員是首席仲裁員。當事人約定由:名仲裁員成立仲裁庭的,應當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huì )主任指定仲裁員。
當事人沒(méi)有在仲裁規則規定的限期內約定仲裁庭的組成的方式或者選定仲裁員的,由仲裁委員會(huì )主任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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