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一級建造師公路輔導資料:工程量計量辦法
二、工程量計量辦法
1.按照合同應計量的所有工程細目,應以公制的物理計量單位或習慣的自然計量單位進(jìn)行計量。
2.確定按合同完成的工程數量所采用的量測和計算方法,如在有關(guān)部分未做具體規定時(shí)應符合我國公路工程的習慣做法。
3.一切工程的計量,應由承包人提供符合精度要求的計量設備和條件,并由承包人計算后報監理工程師審核確認。
4.凡超過(guò)了圖紙所示或監理工程師指示或同意的任何長(cháng)度、面積或體積,都不予計量。
5.全部必須的模板、腳手架、裝備、機具和聯(lián)結螺栓、墊圈等其他材料,應包括在其他支付細目中,不單獨計量。
6.如果規范規定的任何分項工程或其細目未在工程量清單中出現,則應被認為是其他相關(guān)工程的附屬義務(wù),不再單獨計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