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一級建造師考試《建設工程法規》:和解、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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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念
和解是指當事人在自愿互諒基礎上,就已經(jīng)發(fā)生的爭議進(jìn)行協(xié)商并達成協(xié)議,自行解決的一種方式。
2.法律效力
?。?)和解達成的協(xié)議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但可以成為原合同的補充部分。
?。?)和解后當事人不執行,另一方不可以申請強制執行,但卻可以追究其違約責任。
3.和解的適用情況
?。?)未經(jīng)仲裁和訴訟的和解
?。?)申請仲裁后和解
?。?)訴訟后和解
?。?)執行中和解
?。ㄋ模┱{解
1.調解的概念
調解是指第三人應糾紛當事人的請求,依法或依合同約定,對雙方當事人進(jìn)行說(shuō)服教育、居中調停,使其在互相諒解、互相讓步的基礎上解決其糾紛的一種途徑。
2.調解的形式
?。?)民間調解-民間機構
?。?)行政調解-行政機關(guān)
?。?)法院調解-法院
?。?)仲裁調解-仲裁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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