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一級建造師《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guān)知識》知識點(diǎn)輔導87
二、違約責任的一般承擔方式
1.繼續履行
《合同法》第110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qián)債務(wù)或者履行非金錢(qián)債務(wù)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法律上或者事實(shí)上不能履行;
?。?)債務(wù)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guò)高;
?。?)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2.采取補救措施
3.賠償損失
三、違約責任的特殊承擔方式
1.當事人雙方都違約的情形
依照法律規定,雙方違約責任承擔的方式是由違約方分別各自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即由違約方向非違約方各自獨立地承擔自己的違約責任。
2.因第三人原因違約的情形
《合同法》第121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
3.違約與侵權竟合的情形
《合同法》第122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chǎn)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四、違約金與定金
1.違約金
違約金,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或合同訂立后約定因一方違約而應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qián)。違約金可分為約定違約金和法定違約金。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guò)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債務(wù)。“
2.定金
定金,是合同當事人一方預先支付給對方的款項,其目的在于擔保合同債權的實(shí)現。定金是債權擔保的一種形式,定金之債是從債務(wù)。因此,合同當事人對定金的約定是一種從屬于被擔保債權所依附的合同的從合同。
《合同法》第l 15條規定:“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wù)人履行債務(wù)后,定金應當抵作價(jià)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wù)的,無(wú)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wù)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3.違約金與定金的選擇
違約金存在于主合同之中,定金存在于從合同之中。它們可能單獨存在,也可能同時(shí)存在。
《合同法》第116條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shí),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