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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05 14:05 建設工程教育網(wǎng)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對于非出租的房產(chǎn),以房產(chǎn)原值一次減除10%~30%后的余值為計稅依據。具體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對于出租的房產(chǎn),以房產(chǎn)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租金收入是房屋所有權人出租房產(chǎn)使用權所得的報酬,包括貨幣收入和實(shí)物收入。對以勞務(wù)或其他形式為報酬抵付房租收入的,應根據當地房產(chǎn)的租金水平,確定一個(gè)標準租金額按租計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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