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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2-28 13:54 建設工程教育網(wǎng)整理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防止地下水污染
《水污染防治法》第五章第41條至第45條對防止地下水污染做了規定,概述如下:
1)禁止企業(yè)利用滲坑、滲井、裂隙和溶洞傾倒含有毒物質(zhì)的廢水,含病原菌廢水和其他廢棄物;
2)禁止企業(yè)在無(wú)良好隔滲地層,使用無(wú)防滲措施的溝渠,坑塘輸送或存貯含有毒廢水、含病原體廢水;
3)對已受污染的潛水和承壓水不得混合開(kāi)采地下水;
4)地下工程應采取防護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5)人工回灌補給地下水,不得惡化地下水質(zh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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