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chǎn)經(jīng)紀人復習要點(diǎn):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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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出讓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不論是采取拍賣(mài)、招標等公開(kāi)競價(jià)方式,還是采取協(xié)議的方式,雙方當事人應當簽訂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以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wù)。
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內容主要包括:
土地界址、面積等。建設用地出讓合同中應當明確標明出讓建設用地的具體界址、面積等基本的用地狀況。為了準確界定建設用地的基本數據,建設用地使用權合同一般會(huì )附“出讓宗地界址圖”,標明建設用地的位置、四至范圍等,該附件須經(jīng)雙方當事人確認。
當事人的名稱(chēng)和住所。當事人的名稱(chēng)和住所,是合同中最基本的要件。如果不寫(xiě)明當事人,合同由誰(shuí)履行就不明確,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wù)更無(wú)從談起。雖然出讓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但是在出讓合同中,國家并不列為出讓人。目前一般是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mén)代表國家作為出讓人。
土地用途。土地用途是建設用地使用權合同的重要內容。土地用途可以分為工業(yè)、商業(yè)、娛樂(lè )、住宅等用途。我國對建設用地實(shí)行用途管制,不同用途的建設用地的使用期限是不同的。
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占用的空間。根據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別設立。
出讓金等費用及其支付方式。以出讓方式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有償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出讓金等費用。出讓金等費用及其支付方式,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產(chǎn)管理法對此都做了規定,明確應當按照國務(wù)院規定的標準和辦法,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費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使用期限。以出讓方式設立的建設用地使用權都有期限的規定。比如,居住用地七十年;工業(yè)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商業(yè)、旅游、娛樂(lè )用地四十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的期限自出讓人向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實(shí)際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手續的,出讓年限自合同簽訂之日起算。
解決爭議的方法。因履行建設用地使用權合同發(fā)生爭議的,出讓人和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可以雙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提交雙方當事人指定的仲裁委員會(huì )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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