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二建施工管理知識: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的訴訟管轄
因履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發(fā)生糾紛、無(wú)法自行和解時(shí),合同當事人將會(huì )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合同約定仲裁則向約定的仲裁機關(guān)提起仲裁)。受訴法院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案件是否具有管轄權,是受訴法院能否受理立案并進(jìn)行審理的前提,因此,訴訟管轄權直接關(guān)系到民事訴訟程序能否順利、合法進(jìn)行,并直接影響到實(shí)體審理的正確與否。本文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wèn)題的解釋》談?wù)劷ㄔO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訴訟管轄問(wèn)題,便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當事人事先正確約定糾紛受理機關(guān)或在發(fā)生糾紛后選擇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案件,從而使得糾紛得以迅速處理。
民事訴訟管轄簡(jiǎn)介
民事訴訟管轄是指確定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和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了下列幾種管轄:級別管轄、地域管轄、指定管轄和移送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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級別管轄是指人民法院系統內劃分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級別管轄的確定,在我國立法上主要是以案件的性質(zhì)、案件的影響的大小為標準。
我國級別管轄的特點(diǎn)是:一是基層人民法院至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二是級別管轄的重點(diǎn)在于區分基層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的分工;三是級別越低的法院受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量越大,級別越高的法院管轄的地域范圍越廣但實(shí)際受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量越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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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域管轄是指確定同級的不同區域的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地域管轄,包括一般地域管轄、特殊地域管轄、協(xié)議管轄、專(zhuān)屬管轄和共同管轄。
1、一般地域管轄。一般地域管轄是指按照當事人所在地與人民法院轄區的隸屬關(guān)系所確定的管轄。該類(lèi)管轄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即原告起訴應到被告所有地的人民法院提出。
2、特殊地域管轄。特殊地域管轄是指以訴訟標的所在地、被告住所地與法院轄區之間的關(guān)系所確定的管轄,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特別地域管轄有以下幾種: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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