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級建造師答疑精華:剝奪政治權利
【提問(wèn)】剝奪政治權利一般都是終身嗎
【回答】學(xué)員jrer6,您好!您的問(wèn)題答復如下:
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除獨立適用的以外,依所附加的主刑不同而有所不同。根據刑法第55條至58條的規定,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有定期與終身之分,包括以下四種情況:
1.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shí)執行。即3個(gè)月以上2年以下。
2.判處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單處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為1年以上5年以下。
3.判處死刑、無(wú)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4.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wú)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3年以上10年以下。
★問(wèn)題所屬科目:二級建造師——建設法規及相關(guān)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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