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法規要點(diǎn):保險人的代位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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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求償權的概念代位求償權,是指財產(chǎn)保險中保險人賠償被保險人的損失后,可以取得在其賠付保險金的限度內,要求被保險人轉讓其對造成損失的第三人享有追償的權利?!侗kU法》第45條第1款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代位求償權的范圍代位求償權的行使范圍限于財產(chǎn)保險合同,在人身保險合同中,保險人不得享有代位求償權?!侗kU法》第68條規定:“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第三者的行為而發(fā)生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保險事故的,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但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權向第三者請求賠償。
?。?)代位求償權的行使保險事故發(fā)生后,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者的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后,被保險人未經(jīng)保險人同意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的,該行為無(wú)效。由于被保險人的過(guò)錯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償權的,保險人可以相應扣減保險賠償金。在保險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求償權利時(shí),被保險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關(guān)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