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的法院管轄:級別管轄
級別管轄,是指按照一定的標準,劃分上下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我國法院有四級,分別是: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每一級均受理一審民事案件。我國《民事訴訟法》主要根據案件的性質(zhì)、復雜程度和案件影響來(lái)確定級別管轄。在實(shí)踐中,爭議標的金額的大小,往往是確定級別管轄的重要依據,但各地人民法院確定的級別管轄爭議標的數額標準不盡相同。
根據200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的《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標準》,高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商事案件:廣東高級人民法院,可管轄訴訟標的額在3億元以上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額在2億元以上且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轄區或者涉外、涉港澳臺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
北京、上海、江蘇、浙江高級人民法院,可管轄訴訟標的額在2億元以上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額在1億元以上且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轄區或者涉外、涉港澳臺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
天津、重慶、山東、福建、湖北、湖南、河南、遼寧、吉林、黑龍江、廣西、安徽、江西、四川、陜西、河北、山西、海南、云南高級人民法院,可管轄訴訟標的額在1億元以上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額在5000萬(wàn)元以上且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轄區或者涉外、涉港澳臺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
甘肅、貴州、新疆、內蒙古高級人民法院和新疆生產(chǎn)建設兵團分院,可管轄訴訟標的額在5000萬(wàn)元以上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額在2000萬(wàn)元以上且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轄區或者涉外、涉港澳臺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
青海、寧夏高級人民法院可管轄訴訟標的額在2000萬(wàn)元以上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額在1000萬(wàn)元以上且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轄區或者涉外、涉港澳臺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
西藏高級人民法院可管轄訴訟標的額在2000萬(wàn)元以上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額在500萬(wàn)元以上且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轄區或者涉外、涉捧澳臺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由高級人民法院自行確定,并經(jīng)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