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要求購買(mǎi)、租賃和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用具設備等的規定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chǎn)管理條例》規定,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購買(mǎi)、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
由于建設工程的投資額、投資效益以及工程質(zhì)量等,其后果最終都是由建設單位承擔,建設單位勢必對工程建設的各個(gè)環(huán)節都非常關(guān)心,包括材料設備的采購、租賃等。這就要求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應當在合同中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wù),包括采用哪種供貨方式等。無(wú)論施工單位購買(mǎi)、租賃或是使用有關(guān)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等,建設單位都不得采用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違法向施工單位提出不符合安全施工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