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建法規:建設工程物權制度
2019年一級建造師考試報名越來(lái)越近,教材也預計將在5月中旬上市,許多考生希望提前進(jìn)入學(xué)習階段,從而為考試打下良好的基礎,今天就為大家整理了一建法規的一些知識點(diǎn),供考生參考學(xué)習!
1.物權的概念與特征
■概念
·是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
■物權的特征
·物權是支配權:一方可作出,無(wú)須對方配合
·物權是絕對權:無(wú)條件,不針對特定相對人
·物權是財產(chǎn)權:體現為財產(chǎn)利益權利
·物權具有排他性:一物一權
2.物權的種類(lèi)(三大類(lèi))
3.土地所有權(公有制兩種形式)
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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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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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制(國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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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國務(wù)院代表國家行使權力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
勞動(dòng)群眾集體所有制(集體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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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注意不是屬于農民個(gè)人) ·農民集體土地由本集體經(jīng)濟組織成員承包經(jīng)營(yíng),經(jīng)營(yíng)期30年 |
4.建設用地使用權
■概念
·建設用地使用權只能存在于國有土地上
·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
■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設立
·建設用地使用權可在地上、地表、地下分別設立
·可采用出讓或劃撥兩種方式
·設立應申請登記,建設用地使用權自登記時(shí)設立
·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續期和消滅
【關(guān)注點(diǎn)】建設用使用權的流轉
■方式包括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抵押等
■應當采取書(shū)面形式訂立合同
■使用期限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guò)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剩余期限
■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變更登記
■附著(zhù)其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及設施一并處分(房隨地走)
【關(guān)注點(diǎn)】建設用使用權的續期
■住宅用地-自動(dòng)續期
■非住宅用地-依照法律規定辦理
■地上不動(dòng)產(chǎn)的歸屬,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無(wú)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依法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
5.地役權
5.1地役權的概念
■為使用自己不動(dòng)產(chǎn)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的約定利用他人不動(dòng)產(chǎn)的權利,是用益物權
■他人的不動(dòng)產(chǎn)為供役地,自己的不動(dòng)產(chǎn)為需役地
【典型案例】
在他人土地上通行的權利就是一種地役權
5.2地役權的設立
■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shí)設立,非強制要求登記
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可登記
■未經(jīng)登記的,地役權有效,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注意建設用地使用權必須登記后生效,是強制的規定
5.3地役權的變動(dòng)-不得單獨轉讓
需役地及需役地的用益物權轉讓時(sh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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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役地及供役地的用益物權轉讓時(sh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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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讓人同時(shí)享有地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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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權對受讓人具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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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
7.物權糾紛解決途徑
■和解
■調解
■仲裁
■訴訟
8.物權的保護方式
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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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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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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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屬、內容發(fā)生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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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確認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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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wú)權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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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返還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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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物權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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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排除妨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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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妨害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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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消防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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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損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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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修理、重作、更換
·請求恢復原狀 ·請求損害賠償 |
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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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行政規定,應承擔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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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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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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