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級建造師建設法規高頻考點(diǎn):承攬合同
【考頻指數】★★★★★
【考點(diǎn)精講】
一、承攬合同的主要特征
(1)承攬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為標的;(2)承攬人須以自己的設備、技術(shù)和勞力完成所承攬的工作;(3)承攬人的工作具有獨立性-交付工作成果前,承攬人不受定做人的控制。
未經(jīng)定作人的同意,承攬人將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經(jīng)定作人同意的,承攬人也應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
二、承攬人的義務(wù)
按約定完成工作;材料檢驗的義務(wù)(無(wú)論材料由誰(shuí)提供均由承攬人負責檢驗,且承攬人不得擅自更換材料及零部件);通知和保密義務(wù);接受監督檢查和妥善保管工作成果等義務(wù)(因保管不善造成毀損的,應承擔賠償責任);交付符合質(zhì)量要求的工作成果的義務(wù)(共同承攬人對定作人承擔連帶責任)。
三、定做人的義務(wù)
按照約定提供材料和協(xié)助承攬人完成工作的義務(wù);支付報酬的義務(wù);依法賠償損失的義務(wù)(定作人中途變更承擔工作要求,造成承攬人損失的,要賠償);驗收工作成果。
定作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報酬。對支付報酬的期限沒(méi)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xié)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xié)議的,按照合同有關(guān)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對于不能達成補充協(xié)議,也不能按照合同有關(guān)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的,定作人應當在承攬人交付工作成果時(shí)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應當相應支付。
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外,定作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者材料費等價(jià)款的,承攬人對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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