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一建項目管理:仲裁的考點(diǎn)
(一)仲裁的概念
國際工程承包合同的爭議,尤其是較大規模項目的施工承包合同爭議,雙方即使協(xié)商和調解不成功,也很少采用訴訟的方式解決。當協(xié)商和調解不成時(shí),仲裁是國際工程承包合同爭議解決的常用方式。
(二)仲裁的地點(diǎn)
國際工程承包合同爭議解決的仲裁地點(diǎn),通常有以下三種選擇。
1.在工程所在國仲裁,這是比較常見(jiàn)的選擇。
2.在被訴方所在國仲裁。
3.在合同中約定的第三國仲裁。
(三)仲裁的效力
在我國,仲裁實(shí)行一裁終局制。
(四)仲裁的特點(diǎn)
與訴訟方式相比,采用仲裁方式解決合同爭議具有以下特點(diǎn):
1.仲裁程序效率高,周期短,費用少;
2.保密性;
3.專(zhuān)業(yè)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