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監理工程師理論法規:建設工程監理的行為主體
《建筑法》明確規定,實(shí)施監理的建設工程,由建設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zhì)條件的工程監理企業(yè)實(shí)施監理。建設工程監理的行為主體是工程監理企業(yè),這是我國建設工程監理制度的一項重要規定。
建設工程監理不同于建設行政主管部門(mén)的監督管理。后者的行為主體是政府部門(mén),它具有明顯的強制性,是行政性的監督管理,它的任務(wù)、職責、內容不同于建設工程監理。同樣,總承包單位對分包單位的監督管理也不能視為建設工程監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