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理合同管理:施工合同的履約保證
1.履約保證的形式及數額(三種形式)
形式 | 內涵 | 數額 |
履約擔保金 (保證金) |
投標人自己出具的保兌支票、銀行匯票或現金支票 | 合同價(jià)格的10% |
履約銀行保函 | 銀行出具 | 合同價(jià)格的10% |
履約擔保書(shū) | 由保險公司、信托公司、證券公司、實(shí)體公司或社會(huì )上擔保公司出具 | 合同價(jià)格的30% |
2.有權憑履約保證索取賠償的情形
■施工中承包人中途毀約,或任意中斷工程,或不按規定施工
■承包人破產(chǎn)、倒閉
3.履約保證的有效期
4.履約保證與定金的區別
履約保證金不同于定金,履約保證金的目的是擔保承包商完全履行合同。承包商順利履行完畢自己的義務(wù),招標人必須全額返還承包商。如果承包商違約,將喪失收回履約保證金的權利,并且不以此為限。
如果沒(méi)有出現“定金”字樣,也沒(méi)有明確約定適用定金性質(zhì)的處罰之類(lèi)的約定,已經(jīng)交納的履約保證金,就不是定金,則不能適用定金罰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