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責任
一、違約責任的概念
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wù)或者履行合同義務(wù)不符合約定而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違約行為的表現形式包括不履行和不適當履行。不履行是指當事人不能履行或者拒絕履行合同義務(wù);不適當履行則包括不履行以外的其它所有違約情況。
對于違約產(chǎn)生的后果,并非一定要等到合同義務(wù)全部履行后才追究違約方的責任,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對于預期違約的,當事人也應當承擔責任。所謂“預期違約”,指在履行期限屆滿(mǎn)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的義務(wù),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mǎn)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這是《合同法》嚴格責任原則的重要體現。
二、承擔違約責任的條件和原則
1.承擔違約責任的條件
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的條件,是指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應當具備的要件。按照《合同法》規定,承擔違約責任的條件采用嚴格責任原則,只要當事人有違約行為,即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約定的條件,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嚴格責任原則還包括,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時(shí),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承擔違約責任后,與第三人之間的糾紛再按照法律或當事人與第三人之間的約定解決。如施工過(guò)程中,承包人因發(fā)包人委托設計單位提供的圖紙錯誤而導致?lián)p失后,發(fā)包人應首先給承包人以相應損失的補償,然后再依據設計合同追究設計承包人的違約責任。
2.承擔違約責任的原則
《合同法》規定的承擔違約責任是以補償性為原則的。補償性是指違約責任旨在彌補或者彌補因違約行為造成的損失。對于財產(chǎn)損失的賠償范圍,《合同法》規定,賠償損失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行為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獲得的利益。
但是,違約責任在有些情況下也具有懲罰性。如:合同約定了違約金,違約行為為沒(méi)有造成損失或者損失小于約定的違約金;約定了定金,違約行為沒(méi)有造成損失或者損失小于約定的定金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