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理工程師復習要點(diǎn):合同的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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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合同的解除必須符合法律程序。
(2)當建設單位違約導致施工合同最終解除時(shí),項目監理機構應就承包單位按施工合同規定應得到的款項與建設單位和承包單位進(jìn)行協(xié)商,并應按施工合同的規定從下列應得的款項中確定承包單位應得到的全部款項,并書(shū)面通知建設單位和承包單位:
1.承包單位已完成的工程量表中所列的各項工作所應得的款項;
2.按批準的采購計劃訂購工程材料、設備、構配件的款項;
3.承包單位撤離施工設備至原基地或其它目的地的合理費用;
4.承包單位所有人員的合理遣返費用;
5.合理的利潤補償;
6.施工合同規定的建設單位應支付的違約金。
(3)由于承包單位違約導致施工合同終止后,項目監理機構應按下列程序清理承包單位的應得款項,或償還建設單位的相關(guān)款項,并書(shū)面通知建設單位和承包單位:
1.施工合同終止時(shí),清理承包單位已按施工合同規定實(shí)際完成的工作所應得的款項和已經(jīng)得到支付的款項;
2.施工現場(chǎng)余留的材料、設備及臨時(shí)工程的價(jià)值;
3.對已完工程進(jìn)行檢查和驗收、移交工程資料、該部分工程的清理、質(zhì)量缺陷修復等所需的費用;
4.施工合同規定的承包單位應支付的違約金;
5.總監理工程師按照施工合同的規定,在與建設單位和承包單位協(xié)商后,書(shū)面提交承包單位應得款項或償還建設單位款項的證明。
(4)由于不可抗力或非建設單位、承包單位原因導致施工合同終止時(shí),項目監理機構應按施工合同規定處理合同解除后的有關(guān)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