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監理復習資料:工程延期及工程延誤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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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當承包單位提出工程延期要求符合施工合同文件的規定條件時(shí),項目監理機構應予以受理。
(2)當影響工期事件具有持續性時(shí),項目監理機構可在收到承包單位提交的階段性工程延期申請表并經(jīng)過(guò)審查后,先由總監理工程師簽署工程臨時(shí)延期審批表并通報建設單位。當承包單位提交最終的工程延期申請表后,項目監理機構應復查工程延期及臨時(shí)延期情況,并由總監理工程師簽署工程最終延期審批表。
工程延期申請表應符合附錄A7表的格式;工程臨時(shí)延期審批表應符合附錄B4表的格式;工程最終延期審批表應符合附錄B5表的格式。
(3)項目監理機構在作出臨時(shí)工程延期批準或最終的工程延期批準之前,均應與建設單位和承包單位進(jìn)行協(xié)商。
(4)項目監理機構在審查工程延期時(shí),應依下列情況確定批準工程延期的時(shí)間:
1施工合同中有關(guān)工程延期的約定;
2.工期拖延和影響工期事件的事實(shí)和程度;
3.影響工期事件對工期影響的量化程度。
(5)工程延期造成承包單位提出費用索賠時(shí),項目監理機構應按本規范第6.3節的規定處理。
(6)當承包單位未能按照施工合同要求的工期竣工交付造成工期延誤時(shí),項目監理機構應按施工合同規定從承包單位應得款項中扣除誤期損害賠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