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理合同管理知識點(diǎn):監理合同要求監理人必須完成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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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合同要求監理人必須完成的工作包括三類(lèi):
(1)正常工作。監理合同的專(zhuān)用條款內注明的委托監理工作范圍和內容,從工作性質(zhì)而言屬于正常的監理工作。
(2)附加工作。與完成正常工作相關(guān),在委托正常監理工作范圍以外監理人應完成的工作??赡馨ǎ?/p>
1)由于委托人、第三方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延續時(shí)間;
2)增加監理工作的范圍和內容等。
(3)額外工作。指服務(wù)內容和附加工作以外的工作,即非監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暫?;蚪K止監理業(yè)務(wù),其善后工作及恢復監理業(yè)務(wù)前不超過(guò)42天的準備工作時(shí)間。
由于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是委托正常工作之外要求監理人必須履行的義務(wù),因此委托人在其完成工作后應另行支付附加監理工作酬金和額外監理工作酬金,但酬金的計算辦法應在專(zhuān)用條款內予以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