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理合同管理知識點(diǎn):格式條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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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條款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如某些壟斷性企業(yè))為了重復使用而事先擬定出一定格式的文本。文本中的合同條款在未與另一方協(xié)商一致的前提下已經(jīng)確定且不可更改。
《合同法》為了維護公平原則,確保格式條款合同文本中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在第三十九條、四十條和四十一條對格式條款合同作了專(zhuān)門(mén)的限制性規定。
第一,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wù),、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兔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shuō)明。
第二,格式條款合同中具有《合同法》第五十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兔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wú)效。
第三,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fā)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