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監理工程師建設工程合同管理:監理人應完成的監理工作
2015年監理工程師建設工程合同管理:監理人應完成的監理工作
監理工作包括正常工作(合同專(zhuān)用條款中約定)、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
(一)附加工作
“附加工作”是指與完成正常工作相關(guān),在委托正常監理工作范圍以外監理人應完成的工作??赡馨ǎ?/p>
(1)由于委托人、第三方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延續時(shí)間;
(2)增加監理工作的范圍和內容等。如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承包合同不能按期竣工而必須延長(cháng)的監理工作時(shí)間。又如委托人要求監理人就施工中采用新工藝施工部分編制質(zhì)量檢測合格標準等都屬于附加監理工作。
(二)額外工作
“額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的工作,即非監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暫?;蚪K止監理業(yè)務(wù),其善后工作及恢復監理業(yè)務(wù)前不超過(guò)42天的準備工作時(shí)間。
如合同履行過(guò)程中發(fā)生不可抗力,承包人的施工被迫中斷,監理工程師應完成的確認災害發(fā)生前承包人已完成工程的合格和不合格部分、指示承包人采取應急措施等,以及災害消失后恢復施工前必要的監理準備工作。
由于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是委托正常工作之外要求監理人必須履行的義務(wù),因此委托人在其完成工作后應另行支付附加監理工作報告酬金和額外監理工作酬金,但酬金的計算辦法應在專(zhuān)用條款內予以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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