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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16 11:26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福建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huì )常務(wù)委員會(huì )第十二次會(huì )議審議了福建省人民政府關(guān)于提請審議《福建省土地管理實(shí)施辦法》第十四條修正案(草案)的議案,決定對《福建省土地管理實(shí)施辦法》第十四條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修改為:“(二)征用耕地三十畝以下,其他土地三百畝以下的,由市人民政府或地區行政公署批準,報省土地管理局備案;”
二、增加一款作為第十四條第三款:“本條規定的土地審批權限,各級人民政府不得委托或授權其下級人民政府行使。”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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