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法律責任
2019年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考試火熱備考中,現為大家提供2019年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考試中《安全生產(chǎn)法律法規》科目相關(guān)知識點(diǎn),希望能幫助大家在復習中有一些參考。
1.行政責任(略)
處罰機關(guān):
民用爆炸物品行業(yè)主管部門(mén)、公安機關(guān)。
2.刑事責任
(1)非法制造、買(mǎi)賣(mài)、運輸、儲存民用爆炸物品,構成犯罪的,按照《刑法》125、127條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在生產(chǎn)、儲存、運輸、使用民用爆炸物品中發(fā)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后果特別嚴重,構成犯罪的,依《刑法》136條追究刑事責任。
(3)攜帶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進(jìn)入公共場(chǎng)所,郵寄或者在托運的貨物、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民用爆炸物品,構成犯罪的,依《刑法》130條追究刑事責任。
(4)民用爆炸物品從業(y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條例規定的安全管理責任,導致發(fā)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刑法》134條追究刑事責任。
(5)民用爆炸物品行業(yè)主管部門(mén)、公安機關(guān)、工商行政管理部門(mén)的工作人員,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刑法》397條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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